一、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 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三、有限责任。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来源:信而托
作者:信而托
获取验证码
本网谨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信托产品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推介建议。
阁下如有意进行信托投资,请承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产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之一:
1.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一、本网致力于提供完整、准确的产品信息,信息内容绝大部份来自于本网的授权机构,本网尽谨慎注意和一致描述义务。尽管如此,本网不能保证信息的绝对正确,投资者据此交易、服务、投资的,请务必向交易主体核实相关信息,风险自负。
二、对于部分非上述来源的信息内容本网将特别注明类似“信息未证实,仅供参考”字样,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甄别。
三、本网所提供的产品统计数据及其相关分析,投资者教育的内容来源于权威媒体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交易、服务、投资使用的依据,亦不代表本网的观点或主张。
四、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五、引用本网的研究报告等须注明来源,同时,引用的报告仅能作为自身的学术参考用,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我们有权追究版权责任
仅做咨询业务,所有产品信息均来自正规信托公司